一、应征入伍优抚优待政策
(一)优先优待
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
(二)经济补偿
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生3000元/月,大专、高职生2500元/月。“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0000元,优待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在每年“八一”前,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予以兑现。
义务兵服役期间经济补助总计:
本科以上:优待金42000元×2年+学费补偿代偿12000元×3年+津贴费约8400元×2年(地区标准不同)+退役金10000元+养老保险300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20000元≥19680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8200元。
本科生:优待金36000元×2年+学费补偿代偿8000元×4年+津贴费约8400元×2年(地区标准不同)+退役金10000元+养老保险300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20000元≥18080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7533元。
大专(高职)生:优待金30000元×2年+学费补偿代偿8000元×3年+津贴费约8400元×2年(地区标准不同)+退役金10000元+养老保险300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20000元≥16080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6700元。
(三)成才进步
1、报考军校。义务兵服役第2年的上等兵、服役第3年的下士,可参加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其年龄不超过23周岁(年龄截止报考当年的1月1日)。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2、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入伍后可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被确定为选拨对象的,年龄可放宽至25岁(截止当年12月31日),保送入学后到军队有关院校参加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参加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参加2年本科层次培训,培训结束回到部队任军队干部。
3、士兵提干。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具体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三本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4、选取士官。①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大学本科毕业生可直接授予中士军衔,专科毕业生可按下士第三年确定工资起点标准。②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考入士官学校后,可参加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班,发给职业技术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后原则上服役至四级军士长。
二、退役后优抚优待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接受1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按照不超过当地物价主管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负担。
2、大学毕业生入伍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3、高职(专科)学生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大于30%。
4、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硕士研究生招生专项计划,每年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安排5000人专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单列下达。
5、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可享受加分优惠: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
6、退役军人初次创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签订孵化协议的,可接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孵化,享受低租金或免租金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服务。退役军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者(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且有一定偿还能力,可以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退役军人创办的实体招用持退役军人合法资质证件和《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退役军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